南工发[2012]27号
南昌工程学院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工程应用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分类培养,突出重点,学用结合,提高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多途径、分层次地对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培养对象
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三、培养途径
1、在校内实验室、校内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参与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实践教学及从事校内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
等。
2、派往企事业单位一线,参加企事业生产过程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参与科研、技术创新及社会服务等。
3、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级各类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培训考试,取得教师系列之外的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
担任通识必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能力培养。
四、培养方式
1、助教。任职期间,在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校内实验室进行实践,参加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工作,参与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及改造,熟练掌握实验室各种仪器及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独立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实行坐班制,时间不少于半年,承担教学任务不得超过120个工作量/学期。
2、讲师。任职期间,到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校内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进行实践,加深对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了解,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实践形式一般为脱产,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期间,在校外进行专业实践不承担教学任务,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承担教学任务不得超过120个工作量/学期。
在中级职称任职期间,有过1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教师除外。
3、教授、副教授。任职期间,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与企事业
单位、科研院所进行项目研究与合作,完成二项(排名前三)应用技术研究,实践形式以不脱产为主;或取得教师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以上)、执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或主持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一项;或设计、改造(排名前三)二项校内重要实验装置,使用效果良好。
五、组织与管理
1、培养计划。院(系、部)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指导下,结合本院(系、部)师资队伍实际状况,做好教师专业实践规划,同时,结合教学工作安排,分年度制定出教师专业实践培养计划,人事处在院(系、部)计划的基础上制订出年度学校教师专业实践培养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培养基地。学校建立较为稳定的教师专业实践基地,与合作单位签定培养协议,建立产学研和师资培养等合作关系,学校统筹安排教师到对口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锻炼;院(系、部)还应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为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及项目研究与合作提供条件。
3、管理与考核。学校成立由人事处、教务处等单位组成的教师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教师专业实践的管理与考核。教师专业实践前,院(系、部)、参加实践的教师需与实践单位商定实践内容,签定三方工作任务书后送工作组备案;实践过程中,工作组及院(系、部)将不定期到实践单位进行检查;实践结束后,工作组根据院(系、部)意见、个人书面小结、实践单位鉴定并结合平时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六、待遇
1、教师脱产参加专业实践能力锻炼期间,享受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其中,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和教师进行非学历培训有关待遇的规定》(南工发[2008]27号)文件规定核发;绩效津贴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南工党发[2010]48号)执行。
2、教师在任助教及讲师期间,参加专业实践能力锻炼期间视同完成其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对应基本教学工作量。
3、教师脱产参加专业实践能力锻炼期间按国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实施前,按学校原有规定完成相应形式专业实践的仍然有效。
3、原《南昌工程学院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办法》(南工[2008]94号)废止。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教师 专业实践 能力培养 办法
送:校各单位
制作:校长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校核:刘兵 共60份